以下说明和条件适用于在您的系统上安装西门子软件、安装过程中在您的系统中存档西门子软件的副本或以其它任何方式使用西门子软件等情况。
请注意:
此软件受德国和/或其它国家的版权法和国际条约条款保护。未经授权复制和分发本软件或其任何部分的将遭到起诉。这种行为将会根据刑法和民法予以起诉,并可能受到严厉惩罚和/或损害索赔。在安装和/或使用本软件之前,请阅读本软件的所有许可条款。这些条款附在本注意事项之后。
如果您是收到的是“试用版”软件,那么该软件只能根据本注意事项后面所列的试用版许可条款用于测试和验证的目的。禁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此软件。因为该软件是试用版,我们不能排除现有数据被修改、覆盖或丢失的可能。因此,我们对因为该安装或忽视本法律告示所造成的损害和/或数据丢失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非您拥有西门子授予的有效许可,否则不得以其它任何方式使用本软件。如果您没有有效的许可(需提供相应的许可证书才能成立),则必须立即中断安装。请勿使用所安装的西门子软件,并联系您身边的西门子办事处,以避免任何损害索赔。
安全性信息
Siemens 为其产品及解决方案提供了工业信息安全功能,以支持工厂、系统、机器和网络的安全运行。
为了防止工厂、系统、机器和网络受到网络攻击,需要实施并持续维护先进且全面的工业信息安全保护机制。Siemens 的产品和解决方案构成此类概念的其中一个要素。
客户负责防止其工厂、系统、机器和网络受到未经授权的访问。只有在有必要连接时并仅在采取适当安全措施(例如,防火墙和/或网络分段)的情况下,才能将该等系统、机器和组件连接到企业网络或 Internet。
关于可采取的工业信息安全措施的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s://www.siemens.com/industrialsecurity。
Siemens 不断对产品和解决方案进行开发和完善以提高安全性。Siemens 强烈建议您及时更新产品并使用最新产品版本。如果使用的产品版本不再受支持,或者未能应用最新的更新程序,客户遭受网络攻击的风险会增加。
要及时了解有关产品更新的信息,请订阅 Siemens 工业信息安全 RSS 源,网址为 https://www.siemens.com/industrialsecurity。
关于自动化与驱动软件产品的通用许可条件 (状态:2019年1月31日)
1. 提供软件并授予软件使用权利
1.1 定义
“授权凭证”即许可证书,包含有关软件取得的使用权限性质的详细信息。授权凭证随附软件或交货通知提供。
“网络攻击”是指通过非授权访问、破坏、信息泄露和/或修改,拒绝服务型攻击或类似场景等对客户工厂、系统、机器和网络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早期版本”是指该软件的早期发布版本,通常可通过版本号的变化进行识别。
“工程软件”是指用于工程的软件,例如用于项目规划、编程、参数设置、测试或调试。
“实例”指的是位于实际操作系统环境或虚拟操作系统环境中的实例。
“开源软件”包括开源软件或第三方的类似软件。
“订单数据”是识别软件的数据,包括西门子的产品编号以及在订单确认之时西门子最新产品目录中对应该产品编号的订购信息。如果客户未收到西门子的订单确认,则以西门子接受订单时向客户提供的授权凭证中与该产品编号相关的数据为准。
“执行软件”是指用于工厂和设备操作的软件,如操作系统、基本系统、系统扩展或驱动程序。
“服务包”是消除软件缺陷和/或漏洞的软件发布,但通常不涉及功能性的任何变更。
本通用条件中所使用的“服务包”术语还应包括单个漏洞解决方案和/或漏洞补丁,但不属于软件发布性质,后者通常称为“升级”。
“软件”是指客户根据本合同从西门子获得的软件产品,包括相关文档。
“漏洞”是指可被利用于允许非授权访问、使用或修改软件或运行环境的软件安全漏洞。
1.2 本通用条件的适用范围
本通用条件应专门适用于西门子向客户提供的自动化与驱动软件。客户的通用条款和条件仅在西门子以书面形式表示明确接受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1.3 主题
西门子将按订单数据向客户提供软件,并根据许可类型(见第2节)与可适用的软件类型(见第3节)授予客户软件权利。许可类型和软件类型详见订单数据和/或授权凭证。
基于订单数据或授权凭证,如果客户只收到软件但西门子没有授予软件使用许可,则客户仅限于在根据第2节的说明获得使用许可权限,以及在需要许可密钥的情况下也获得许可密钥的前提下,才有权使用该软件。
如果以电子方式提供软件或者已经授予了复制软件的权利,则本通用条件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将适用于客户经西门子批准创建的副本。
1.4 交付范围
西门子将根据订单数据,以数据介质形式或通过网络下载方式向客户交付软件及相应的授权凭证。
西门子有权自行选择以电子方式随附软件本身或以电子方式免费下载形式提供该软件的相关文档。如果订单数据证明交付范围不包括文档,则文档需单独购买;在这种情况下,客户无权生成副本,而应购买所需数量的文档副本。
如果软件出于技术激活目的需要一个许可密钥,那么西门子将向客户提供一个许可密钥。
如果双方同意客户仅获得软件而暂时不授予软件使用权限,则交付范围将不包括许可密钥和授权凭证。如果客户获得仅用于验证目的的使用权限,则交付范围将可能包括一份授权凭证。
1.5 包含的第三方软件组件
如果软件中包含有开源软件,则在软件的 Readme_OSS 文件中将列明该开源软件。客户有权按照适用于开源软件的许可条件使用开源软件。这些 OSS 许可条件随附于软件,且优先于本通用条件。如果基于 OSS 组件与西门子专属组件的连接,开源软件许可条件向客户授予了与西门子专属组件相关的使用权限,则开源软件许可条件也应优先适用。
如果开源软件的许可条件中要求到源代码发布,则西门子将应客户请求向客户提供开源软件源代码,但要收取费用以补偿相关开支。除开源软件外,软件中可能还包括其它被许可的软件,即非由西门子开发而由西门子从第三方(如 Microsoft Ireland Operations Ltd)基于许可获得的软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客户在 Readme_OSS 文件中收到被许可软件的许可方的条件,这些条件应适用于该许可方对客户承担的责任。有关西门子对客户承担的责任,任一情况均应适用本通用条件。
1.6 软件性质、系统环境
软件的性质应完全以合同签订时的订单数据/附随于软件文档的订单确认为依据。客户应根据订单数据/订单确认或授权凭证以及相关文档中的要求提供系统环境。
客户应自行安装并配置软件。
1.7 工业信息安全
客户全权负责构建、实施和维护一个全面和先进的安全概念,以保护其使用软件的工厂、系统、机器和网络免受网络攻击。
上述概念应尤其包括:(i)一收到服务包后立即安装;(ii)遵守西门子发布的或以其他方式告知客户的安全指示以及实施上述发布或告知的其他相关措施;(iii)客户自行负责在考虑工厂配置的前提下通过最先进的恶意软件扫描器或其他恰当的手段定期扫描漏洞,检测恶意软件感染的风险并使风险降至最低。
使用不再提供支持的软件版本,或者未能安装最新的服务包都有可能增加客户受到网络攻击的风险。
2. 许可类型
西门子应就下述许可类型授予客户以下软件权限。
2.1 单一许可
客户应当被授予在一(1)个实例上安装软件并且以订单数据或授权凭证所规定的方式使用所安装软件的权利,该权利是非独占性的且无限期有效(详见“使用类型”)。
2.2 浮动许可
客户应当被授予同时在订单数据和/或授权凭证中规定数量的客户对象上(例如,用户或设备)使用软件的权利,该权利是非独占性的且无限期有效。允许客户在相当于他获取许可对象数量十(10)倍的实例上安装软件。例如,如果客户获取了同时在三(3)个对象上使用软件的许可,他即有权在三十(30)个客户的实例上安装软件。
2.3 租用许可
客户应当被授予在订单数据或授权凭证规定的时限内在一(1)个实例上安装并使用软件的权利,该权利是非独占性的(详见“使用类型”)。如果规定以小时计算使用期限,那么使用时间自软件启动时开始,并且在软件关闭时结束。如果规定按照日、周或月计算使用期限,那么规定的期限自软件首次启动的时间起算,而不论实际使用时间。如果使用期限指定为某具体日期,那么许可将于该日期终止,而不论实际使用时间。
2.4 租用浮动许可
客户应当被授予在订单数据或授权凭证规定的时限内在其规定数量的客户对象上(如,用户或设备)同时使用软件的权利,该权利是非独占性的(详见“使用类型”)。为此目的,客户被允许在相当于十(10)倍数量的客户实例上安装软件。如果规定是以小时计算使用期限,那么使用时间的计算就是自软件启动时开始,并且在软件关闭时结束。如果规定按照日、周或月计算使用期限,那么期限自软件首次启动的时间起算,而不论实际使用时间。如果使用期限指定为某具体日期,那么许可将于该日期终止,而不论实际使用时间。
2.5 演示许可
客户应当被授予在订单数据或授权凭证规定的时限内在一(1)个实例上安装并以验证为目的使用软件的权利,该权利是非独占性的(详见“使用类型”)。如果规定按照日、周或月计算使用期限,那么期限自软件首次启动的时间起算,而不论实际使用时间。如果使用期限指定为某具体日期,那么许可将于该日期终止,而不论实际使用时间。
2.6 演示浮动许可
客户应当被授予在订单数据或授权凭证规定的时限内在任意数量的客户实例上安装软件的权利,该权利是非独占性的(详见“使用类型”)。允许同时以验证为目的使用软件的对象数量(如:用户或设备)也可通过订单数据或授权凭证推断得出。如果规定按照日、周或月计算使用期限,那么期限自软件首次启动的时间起算,而不论实际使用时间。如果使用期限指定为某具体日期,那么许可将于该日期终止,而不论实际使用时间。
2.7 试用许可
客户应当被授予在一(1)个实例上安装软件,并且以订单数据或授权凭证规定的以验证为目的的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该权利是非独占性的(详见“使用类型”)。使用的期限仅限于十四(14)天,自软件启动时起算,除非订单数据或授权凭证中规定了不同的使用期限。试用期结束后,客户必须删除或卸载该软件。
3. 软件类型
客户可从西门子获得工程软件和执行软件。如果订单数据或授权凭证中未详细规定软件类型,那么第3.2节(执行软件)中规定的各项软件权利应当适用于该软件。
3.1 工程软件
在客户使用工程软件来生成含有工程软件部分内容的程序或者数据的情况下,客户应当有权在不必支付许可费的情况下复制或者使用该部分工程软件作为其自身程序或者数据的组成部分或者将该部分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如果在工程软件的合法使用过程中,工程软件的部分内容包含在客户开发的程序中,则工程软件的这部分内容将作为客户自身程序或数据的组成部分。否则,不允许分割工程软件;第5.3节中的规定不应受此影响。如果客户将上述所开发的程序或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则应按照第5节的规定保护其中包含的工程软件。
3.2 执行软件
如果客户将执行软件或者其任何部分嵌入其自身程序或数据,客户在每次安装或者复制其自身含有(西门子)软件或其部分的程序或数据时,或者当客户将(西门子)软件进行关联时,应购买执行软件的许可。该等软件许可应根据拟采用的相关使用类型并根据西门子届时有效的目录获取。在客户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此类程序或者数据时,应遵循第5.4节中有关执行软件的规定。本第3.2节并不授予分割执行软件的任何权限;第5.3节中的规定不应受此影响。
如果执行软件含有参数化/配置的工具,而且已经就此赋予了扩展权利,则将在该执行软件的Readme文档中详细予以说明。
4. 早期版本、升级和变量升级包
4.1 如果从订单数据或授权凭证中可以明显看出,该软件是另一个软件的升级版本,如软件的产品名称附加了“Upgrade”或“Power Pack”的字样,那么授予客户的早期版本的使用权限将因升级而结束。第4.3节中规定的使用权利不应受此影响。
4.2 如果客户正当持有该软件的早期版本,则其有权行使授予该软件的与该软件自身或(在技术上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早期版本相关的使用权利。
4.3 如果在软件Readme文件的“平行使用”一节中列出了早期版本,则客户有权选择在所列早期版本的一(1)个实例上行使授权软件的使用权限作为替代。如果在订单数据或授权凭证中规定的“使用类型”为“安装”或“用户”,则除被许可的软件外,客户还可以使用Readme中所列的早期版本,并可与软件平行地在允许安装或使用所购软件的实例数量上使用该早期版本。仅当根据第5.4节及之后的规定与软件共同转让时方可将早期版本向第三方进行任何转让。
5. 客户的进一步权利和义务
5.1 客户无权出租或以任何其它方式许可软件,或公开地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或供人访问软件,或者以收费或免费方式将软件提供给第三方,例如在提供应用服务的过程中或以“软件式服务”的方式。
5.2 客户在生成备份副本方面的合法权利不受影响。
5.3 除非著作权法条款允许,客户不得对软件进行修改、反编译,或者翻译,也不得提取程序元素。如果客户为了与独立获取的计算机程序间建立互操作性,有必要依照相关法律实施特定行为,那么客户应在采取这种措施之前以书面形式向西门子申请必要的接口信息或其它信息,并为西门子留出合理时间与时机提供这些信息,确保西门子的合法利益得以保障。此外,客户也无权在软件或数据媒介中移除任何字母数字形式的识别标志、商标或者版权声明,而且在客户有权生成软件副本的情况下,应当在不加以变更的情况下予以复制。
5.4 客户有权将从西门子购买获取的任何软件转让给第三方。此时,客户应完全停止使用该软件,并应从设备和其实例中删除所有安装的软件副本,并删除位于其它数据介质上的任何副本;或者应西门子要求,且客户不因适用法律要求而必须在更长时间内保留该副本的情况下,将副本提供给西门子。客户禁止使用这些保留的副本。
5.5 如果客户收到了该软件的许可密钥,该密钥应当与软件一起向第三方提供。此外,应当将订单确认与授权凭证连同本通用条件一并提供给该第三方。经西门子要求,客户应当随时向西门子提交所收到的软件授权凭证。
5.6 如果软件是属于变量升级包或升级版本,客户应当保留早期版本的授权凭证并且经西门子要求随时将其与软件的授权凭证一并提供给西门子。客户在根据第5.4节规定转让变量升级包和升级版本时,还要将早期版本的授权凭证转让给第三方。
5.7 应西门子的要求,客户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其执行了第5.4、5.5 和(如果适用)5.6 节规定的措施,并在有必要和适用的情况下向西门子说明延长保留时间的任何理由。此外,客户应该明确要求任何第三方有义务按照第2节和第3节中的规定行使所授予的权利并按照第5.1至5.3节的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5.8 如果除软件之外,客户收到了包含已发布供使用的其他软件产品的数据媒介,则客户有权仅为验证的目的,免费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这些已发布的软件产品。使用期限应当仅限于十四(14)天,自首次启动相关的软件程序开始起算,除非就期限另有规定,如在相关软件产品的Readme文档中规定了其它的期限。
仅为验证的目的提供的这些软件产品应当适用本通用条件。客户不得在不附带软件的情况下单独将软件产品向第三方传递。
5.9 供美国政府使用时的详细信息:该软件为商业计算机软件。
采购合同的条款应予以优先适用。如果本条件与条款和采购合同的条款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则采购合同应予以优先适用。
美国境内的客户,请注意以下事项:上述“关于自动化与驱动软件产品的通用许可条件”不适用于由Siemens Industry, Inc.为美国境内客户提供的软件,而应适用采购合同中的条款与条件。
致经销商:为避免您或您的客户违反许可条件,您必须将这些注意事项、许可条件以及随附的存储介质(若适用)提交给您的客户。